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武都区**医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临时甘K*****号“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由武都城区驶往钟楼滩,行至北裕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四川金顺机动车鉴定司法所鉴定:李某某驾驶临时甘K*****号“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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