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西关地方驶往长江大道方向,在行驶至新市街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依法提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9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9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