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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振,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2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1小型车辆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某某某行驶至**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醇浓度为9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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