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H蓝色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路十字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07.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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