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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9时40分许,李某某持“A3”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建设银行对面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血液样本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9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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