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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7********,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南省蓝山县**镇**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0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自2019年9月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证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在蓝山县塔峰西路财政局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0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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