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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1********,彝族,云南省屏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屏边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锦华路与富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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