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8********,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街道**号**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云******的微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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