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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乔家县炉房乡鲁某某村公所长坪社48号,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A5****小型普通客车沿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日22时26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城中北路铁路桥下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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