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0月2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19时许,酒后驾驶吉F****0红色追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机动厂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被告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4.24mg /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传唤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

2.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4.同期录音、录像。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