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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靖远县**路由东向西行至**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175.4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5月21日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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