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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靖远县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师范家属院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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