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单元**号,个体经营者。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金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7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白色领克牌小型客车行至本区建设路区第一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48mg/100ml,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从宽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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