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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小区,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其家人亲戚在环县“云鸿酒店”聚会期间共饮用白酒六瓶。23时许饭局结束,李某某妻子范某某驾驶甘M9****号越野车载李某某前往环县滨河路“公爵音乐餐厅”。因该餐厅没有包厢,李某某遂驾驶甘M9****号越野车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洲停车场西门路段处时,被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1年1月22日,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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