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8********,户籍所在地甘州区**镇**村**社,住甘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G****3号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路处时,被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3.04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