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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张掖市甘州区**园**号楼**单元**室,系张掖市**公司汽车驾驶员。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G****9号灰色吉利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十字路口处,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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