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安宁区**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甘AB****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大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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