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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9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什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6.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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