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奇瑞”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兰行驶至兰州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140.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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