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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北京**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爱玛"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瑞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湖宾馆十字单行道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121.39mg/100ml,属醉酒驾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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