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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奇瑞”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兰行驶至兰州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140.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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