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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国际**项目部,系中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V5***号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城关区**国际**项目部出发,沿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12日零时许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银滩大桥南侧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5.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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