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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5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晓亮,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普通客车沿漳县武阳镇碧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井镇赵家磨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2.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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