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街道**七里**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家人在家中吃饭,其间饮用了啤酒。饭后20时许,李某某驾驶LFZ529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接朋友,途径郴江路东风日产4S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8.2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