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道**号,现住地永兴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4日由永兴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LX****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龙山路壹号烧烤店行驶至永兴县中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88.2O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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