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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桥**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汉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G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沉湖镇李花村出发由西向东准备前往汉川城区去,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甲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的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10.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材料、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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