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现住渭南市高新区****小区,无业。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高新区丰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街与丰庆路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自飞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2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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