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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H****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道**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4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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