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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振明路金安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8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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