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小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0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