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在**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其大哥李某乙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一家烤羊腿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4瓶青岛啤酒。2020年3月29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粤B85****号小汽车,行驶至南山区前海路南头街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行驶路程较短,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