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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佳*。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BD0****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从当日22时55分提取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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