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感恩南路路段被东方市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值达117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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