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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8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0****小型普通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智广村人民电器集团路段卡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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