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零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GJ****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乐白公路(汇丰路与华新路)交叉口时与一辆浙C6****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的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对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初犯、民事部分已调解等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