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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0时41分许,李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君乐宝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4.2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 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4.28mg/100mL,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违法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现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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