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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获鹿镇新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邑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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