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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村**街**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藁城区化工街与化工中路交叉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循环化工园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6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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