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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巷**号,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乡**村**巷**号,工作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安保公司,职业:务工, 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3日23时55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与金利街口被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16mg/100ml。

经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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