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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冀A*****行驶至308国道南5000米方村南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石栾南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11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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