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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1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6日1时07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冀E*****)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裕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手持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4.7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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