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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李某某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73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东马路、平安大街、中山路、翟营大街、长征街、和平路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高架桥友谊大街下桥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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