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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路**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6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 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0****小型轿车沿本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驾驶资格,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大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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