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312******,汉族,案发时持“C1”类驾驶证,大学文化程度,赣州****管理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村组41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春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三百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新赣州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处,被在此处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118mg/100ml。随后民警传唤李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上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5.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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