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1********,汉族,高级中学教育,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路**号路,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不是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零陵区南津北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遂即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9.69mg/100ml。
李某某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执法照片;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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