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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村**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4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冷水滩区S217线与桃源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后对其抽血检测,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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