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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冷公(永)诉字(2019)0196号起诉意见书指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路滨湖酒店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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