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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永临*****(已失效)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经永安市东坡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30.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和抽取血样照片;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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