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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9********,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某某某某某某街四队加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许,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Q*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路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李某某为C1证。2020年9月2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074号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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