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7********,汉族,高中,群众,某某集团项目总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某某镇某村163号,现住正阳县某某售楼部。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0时10分,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H*FC**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街中段“某某”门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李某某为C1证。2020年4月2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637号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