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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室,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临时号牌为甘D*****号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十六团派出所附近的“花园小区”院内出发,经泰玉路、车站路、红水路、昌林路行驶至“**小区”后,李某某从其家中取上东西后,又驾车沿昌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北路“大都会”网吧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李某某属醉酒驾驶,2020年7月14日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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