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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6********,汉族,大学本科,云南**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主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吉普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江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7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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