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路交叉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56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