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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昆明市晋某区其他县乡路1公里500米**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58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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