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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新蔡县龙口镇十字街东一网吧门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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