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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的白色北京现代牌汽车途径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人民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柒号公馆”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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